
(2023)浙0106民初7623号福州塑料挤出机厂家
祝仁强:本院受理原告徐秀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5日14时2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9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616号
胡志丹(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汪家村62号):本院受理原告胡俊诉被告胡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1民初4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368号
范小红(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幸福路15号401室):本院受理原告阮禄妹诉被告范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1民初4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范小红于本判决生之日起30日内归还阮禄妹借款13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10日止的利息2421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2元,由范小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5804号
李志雄(浙江省永嘉县大若岩镇上榴塆村中心路):本院受理原告杨成斌与被告李志雄买卖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55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217号
季家寿:本院受理原告郭吓琴与你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14民初5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季家寿于本判决生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郭吓琴货款31170元;二、被告季家寿于本判决生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郭吓琴公告费损失650元。如被告季家寿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元,由被告季家寿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284号
吴志星:本院受理原告姚大粗与你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14民初5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志星于本判决生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姚大粗货款19853元;二、被告吴志星于本判决生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姚大粗公告费损失650元。如被告吴志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元,由被告吴志星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744号
张泽:本院受理原告徐迟诉杭州佳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你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57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佳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之日起10日内返告徐迟借款30000元;二、被告杭州佳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迟利息5282元(暂计算至2023年4月17日,自2023年4月18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张泽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徐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6228号
王李味、李祖奖:本院受理原告内江皇吉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曾浥、王李味、李祖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确认原告拥有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黄金水岸2(2幢607)的房产具有租赁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6413号
李林鹤、陈亮:本院受理原告许德文诉被告李林鹤、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决被告偿还剩余欠款本金59000元整及借款之日2018年6月4日起至起诉之日2023年6月10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化4.75%的年利息,利息为14012元,共计73012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796号
沈建新、沈夏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杨墩生态休闲农庄有限公司与沈建新、沈夏君、邵力迅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沈建新、被告二沈夏君、被告三邵力迅分别在抽逃出资在8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2012)湖德商初字2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担保保证金70000元、逾期利息204元(自2012年6月26日起计算至2012年8月6日止,按照年利率2.6%计算)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分两段计算,2014年8月1日之后的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740号
钟建民(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凤川街道翙岗村凤新五组):本院受理原告李玉萍与被告钟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任审理。因被告钟建民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钟建民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李玉萍提出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被告钟建民归还借款10000元和89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江南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电话:0316--3233399(2023)浙0122民初3679号
姜晓蓝(女,汉族,1996年6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窄溪村四组):本院受理原告陈俊杰、姜佩琦与被告姜晓蓝抚养费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姜晓蓝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姜晓蓝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姜晓蓝于本判决生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俊杰、姜佩琦自2022年6月起至2023年5月止的抚养费共计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姜晓蓝负担。限被告姜晓蓝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江南人民法庭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453号
王斌(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塘源村洪坑高脚蓬路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7604042538。):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六安市大龙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斌、潘贤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诉讼中由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申请追加王倩、王榆涵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的规定福州塑料挤出机厂家 ,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撤销被告王斌与被告潘贤能于2021年11月12日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书》中对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怀恩路999号裕丰家园1幢2单元403室【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桐庐县不动产权0015700号】房产的约定的行为;2、依法判令被告潘贤能、王倩、王榆涵协助被告王斌办理产权恢复变更手续;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7日9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分水人民法庭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203号
迅视影视投资发展(上海)有限公司、韩巍: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天鹏诉被告迅视影视投资发展(上海)有限公司、韩巍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庭)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五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114号
周开理(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801020****):本院受理的原告匡常泽与被告周开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1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680号
上海普睿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州鼎海激光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海曙区泓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三人上海普睿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8日8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952号
吴蓉(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9****6077):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凡诉被告吴蓉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9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138号
徐贵初:本院受理原告唐辉诉被告徐贵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909号
彭桥:本院受理的原告章伟君与被告彭桥、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344号
骆义(4415211968****2337):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骆义融资租赁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骆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1891元及违约金7189元。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777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骆义负担。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365号
湖北鑫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鑫海通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湖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型材设备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3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1638.5元,由原告宁波鑫海通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破49号
本院根据宁波市鄞州五乡风尚玻璃加工场的申请于2023年10月31日裁定受理宁波顾德家居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为宁波顾德家居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顾德家居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向宁波顾德家居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定宁街380号宁波报业传媒大厦A座北楼七楼;联系人:杨岚岚;联系电话:1595803020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顾德家居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顾德家居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2月29日14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法院九审判庭召开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105号
梁茶龙: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13105号原告沈敬才与被告梁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0日8时45分在本法庭五庭开庭审理(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113号
陈云: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13113号原告张铁帅与被告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0日,13时45分在本法庭五庭开庭审理(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行初183号
柴伟方、常晓霞、陈红敏、葛文强、候绪龙、姬新新、李淑娟、林惠飞、马永强、潘明亮、裘维、邵义芬、舒淑芳、帅文、宋英、孙定冲、王吉丽、王建、王静、王乐华、王木林、谢会琼、徐吉媛、许士新、杨结云、易雄风、袁福兴、张军、张珂璐、赵彩侠、赵传红、赵献忠、郑圣红、仲云、周杏:原告郑东梅、施培成、董雪元、何松、王毅等122人诉被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及你们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本、答辩状本、证据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947号
鲍成强:本院受理原告金晓俊与被告鲍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09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836号
刘小振、税平、何小龙、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刘小振、税平、何小龙、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本、证据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983号
郑会君、金伟、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郑会君、金伟、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本、证据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7日15时00分在本院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126号
张红梅、马利胜:本院受理原告中基商贸(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骏驿(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红梅、马利胜进出口代理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4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590号
陈伟胜: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汪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胜买卖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3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伟胜于本判决生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汪竺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5273.8元及以35273.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7月1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陈伟胜于本判决生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汪竺贸易有限公司保全费373元;三、驳回原告宁波汪竺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履行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682元,由被告陈伟胜负担,于本判决生之日起7日内缴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伟胜负担,于本判决生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汪竺贸易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6破30号之一
2023年8月31日,本院根据张平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齐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齐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已被确认的债务金额为313475元(含劣后债权500元),其名下无可供分配财产,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符破产条件。并且,债务人浙江齐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当终结破产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四十三条、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于2023年11月20日裁定宣告浙江齐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终结浙江齐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058号
河南省捷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告杨建明诉被告赵侠、三人河南省捷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同,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5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建明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528元,由原告杨建明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697号
余成刚(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4****7511):本院受理原告方小林与被告余成刚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56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余成刚支付原告方小林货款88000元,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以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支付自2023年7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7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力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方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被告余成刚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899号
姚甜树:本院受理的原告辛文娟与被告姚甜树的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原告辛文娟请求与被告姚甜树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计诉讼费用860元,由原告辛文娟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438号
施阿五: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施阿五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车损款7731.78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本、证据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4日13时30分在本院和孚大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3514号
吴丹:本院受理原告张谊与被告吴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523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吴丹返还张谊17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3年4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限于本判决生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张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10元,公告费560元,计诉讼费4570元,由张谊负担380元,由吴丹负担4190元,限于本判决生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643号
林慧兵、洪燕:本院受理原告蒋毅诉林慧兵、洪燕、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慧兵向原告蒋毅支付回购款302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02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清),限于本判决生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林慧兵向原告蒋毅支付实现债权费用1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三、被告洪燕、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蒋毅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计诉讼费38060元,由被告林慧兵、洪燕、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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